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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镇**幢**室。2008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2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汪某甲至淳安县汾口镇仙居村下童自然村45号,爬窗进入陆某某二楼卧室,在二楼卧室的桌子抽屉内窃得人民币2500元。

2020年3月27日中午,被告人汪某甲至淳安县汾口镇仙居村下童自然村36号,爬窗进入程某某二楼卧室,在二楼卧室的桌子抽屉内窃得人民币1100余某某。

2020年4月24日中午,被告人汪某甲至淳安县大墅镇粟月坪村253号,拉开一楼右边窗户进入王某甲一楼卧室,在一楼卧室的桌子抽屉内窃得人民币1600余某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汪某甲住处扣押了现金人民币1114.15元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帐本、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童某甲、童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辩认笔录、辩认照片及现场辩认视频、搜查笔录、搜查方位示意图、搜查平面示意图及图片说明;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凤英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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