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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2000年0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81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在********,现住地在********,现在上海置易地产中介担任业务员。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5月2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日退回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7月31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变更罪名为盗窃罪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汪某某通过手机“交易猫”APP软件,将自己的“和平精英”游戏账号(账号为2513072234)在该APP上出售,并将游戏账号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害人黄某。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汪某某临时起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账号被盗为由向游戏平台申诉,通过原先绑定的本人身份证号码和游戏账号注册的手机号把已出售给被害人黄某的游戏账号盗回,并修改了游戏密码。被害人黄某于家中(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美加印象A7幢1单元104室)使用该账户的过程中发现游戏账号无法登陆,遂于2020年4月21日报警。后被告人汪某某因害怕将游戏账号和密码发还给被害人黄某。

经鉴定,被盗游戏账号价值为250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汪某某在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周家浜昆西753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汪某某将游戏账户发还被害人黄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黄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畅

   2020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补充侦查卷一册、补充问话材料一份、其他证据材料一页、评估报告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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