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42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0********,小学文化,无业,住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到茂名市茂南区**路**号,盗走事主张某某的一辆绿源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928217********),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52元。

2、2017年7月15日20时许,汪某某到茂名市茂南区**路**村附近的出租屋一楼处,盗走事主李某某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25XDE12C66********),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贰册、光碟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