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32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三原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三原县**镇**村**组。2015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汪某某伙同刘某某、马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当日10时许,被告人同刘某某等人窜入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摩尔建设项目工地,由马某某带工具先行进入在建的高层楼房,汪某某等人换好提前准备的迷彩服跟随进入。被告马某某、刘某某等人逐层抽取配电箱中电线,将所盗电线缠于汪某某身上。随后,汪某某等人乘坐马某某准备的面包车逃至鱼化寨丁家桥处,马某某将变卖,所得赃物赃款分赃,汪某某分得300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线长度1994.4米,价值11966.4元。
2.2013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再次伙同刘某某、马某某等人进入凤城七路盐西村工地六号楼实施盗窃,被告人在盗得电线逃离现场时被工人发现,参与盗窃的宋某某(另案处理)被工人当场控制,被告人汪某某乘坐马某某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逃跑。作案后,马某某将赃物销赃,被告汪某某分得赃款400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线2790米,价值15345元。
2015年2月22日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信息;
3、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
7.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工地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10月26日
附:1、卷宗两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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