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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0********,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镇**路**弄**号**室,现住**镇**村**号**室。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门洞附近靠近河边的铁杆处,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晾晒在此的一件蓝色拉链外套,价值人民币45元。

2019年12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门前空地公共晾衣处,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晾晒在此的紫红色棉毛衫等物,价值人民币8元。

2019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门洞附近公共晾衣处,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晾晒在此的一件墨绿色圆领卫衣,价值人民币135元。

2019年12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朱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晾晒在外的衣物分别被窃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汪某某处扣押涉案衣物的事实。

3.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衣物价值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视频监控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汪某某多次盗窃他人晾晒在外的衣物的经过。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汪某某的到案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汪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7.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多次盗窃他人晾晒在外的衣物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惠华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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