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1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乡**村**垸。2011年9月14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26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7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早上,被告人汪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的一个围蔽旧市场,以硬物砸击的方式拆下商铺内的四个水表,继续作案时被治安队员发现报警,民警到场后在汪某某处起获四个水表。同日,汪某某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破案后,被盗水表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5日早上,汪某某去到**镇**饭店门前,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摩托车。得手后,汪某某以100元的价钱销赃。上述被盗摩托车暂无法核价。
2020年9月7日早上,汪某某去到**镇**村**街**公寓门前,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电动车。得手后,汪某某以280元的价钱销赃。上述被盗电动车暂无法核价。
2020年9月7日下午,民警在**镇**网吧抓获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表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原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在第一宗盗窃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健祥
检察官助理 钟嘉颖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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