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48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县**镇**村**号,住江西省修水县**栋**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害人柳某某通过网络结识。同年3月11日汪某某至被害人家中(合肥市瑶海区龙湖冠寓512室),其趁被害人睡着之际,汪某某使用被害人手机进行二次网络贷款共计贷得人民币9100元,后将上述9100元盗转至自己微信账户,并删除相关转账记录。
2020年5月11日15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2.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3.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交易明细;6.视听资料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47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