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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41********,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桐城市人,现住桐城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汪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来到桐城市**镇**村***号周某某家门前,使用老虎钳撬开房门门板,用手伸入屋内打开门锁,进入屋内,将房间内一台电风扇和墙边两把铁锹偷走,当日,被告人汪某某将盗窃的财物出售给流动回收摊贩,获利5元。

2020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来到桐城市**镇**村****号黄某某家门前,使用老虎钳撬开大门进入内院,在撬开房门铁锁后,将内院厨房门口一个水泵管盗走。次日上午,汪某某将盗窃的水泵管和内院厨房门门锁出售给桐城市**镇****回收站,获利50元。2020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又来到黄某某家门前,将该户大院左侧铁门拆除盗走,当日出售给流动回收摊贩,获利20元。6月1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再次来到黄某某家,将大院右侧铁门拆除盗走,当日出售给流动回收摊贩,获利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

2020年12月28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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