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0 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室。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天;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窜至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昌盛宾馆前公交车站,趁被害人张某某乘28路公交车上车不备之机,将张某某放在右侧上衣口袋一部VIVO手机扒窃盗走。后经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138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手机一部(价值113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安
检察官助理:裴阳
2020年2 月3 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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