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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号,住该处。2019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天门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3日期间系铜陵市铜官区**广场**楼**火锅店员工。其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9日期间多次在该火锅店晚上闭店后,秘密通过后门进入该火锅店,盗窃该火锅店钱柜内现金,数额共计人民币413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火锅店钱柜内现金3次,数额共计人民币2000元。

2.2020年3月11日晚被告人汪某某以上述方式在该火锅店钱柜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00元。

3.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汪某某以上述方式在该火锅店钱柜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400元。

4.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汪某某以上述方式在该火锅店钱柜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立案登记表等;2.证人舒某某、祝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计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亚平

检察官助理:陈静

2020年9月24

附件:

1.被告人现汪某某现于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处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计某某、张某某询问笔录、证人谭某某证言、被告人汪某某提供的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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