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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667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排市****组。2013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7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到本市海珠区康乐西约新区**巷**号**房,盗得被害人曾某某的深蓝色VIVO X23型手机1部。

2019年6月9日7时许,被告人汪某某至到本市海珠区**大街**巷**号**房,盗得被害人吴某甲的黑色红米5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71.67元)、DOOV牌手机1部。

2019年6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到本市海珠区**约**巷**号**房集体宿舍,盗得被害人卢某某的0PP0 Rlls 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63元)、被害人吴某乙的黑色一加牌手机1部、被害人郑某某的VIVO A3手机1部、美版苹果6S手机1部、被害人麦某某的荣耀V10型手机1部。

2019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到本市海珠区**大街**巷**号**楼出租屋,盗得被害人马某某的华为荣耀8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02.47元)。

2019年7月1日,汪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被害人曾某某、马某某等人陈述

3、​ 被告人汪某某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笔录;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191017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4卷。

3扣押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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