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66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排市**村**组。2013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7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到本市海珠区康乐西约新区**巷**号**房,盗得被害人曾某某的深蓝色VIVO X23型手机1部。
2019年6月9日7时许,被告人汪某某至到本市海珠区**大街**巷**号**房,盗得被害人吴某甲的黑色红米5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71.67元)、DOOV牌手机1部。
2019年6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到本市海珠区**约**巷**号**房集体宿舍,盗得被害人卢某某的0PP0 Rlls 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63元)、被害人吴某乙的黑色一加牌手机1部、被害人郑某某的VIVO A3手机1部、美版苹果6S手机1部、被害人麦某某的荣耀V10型手机1部。
2019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到本市海珠区**大街**巷**号**楼出租屋,盗得被害人马某某的华为荣耀8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02.47元)。
2019年7月1日,汪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被害人曾某某、马某某等人陈述;
3、 被告人汪某某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笔录;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4卷。
3扣押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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