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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91********,汉族,中专,务工,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街道******号,现住址:淮安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 被告人汪某某协助陈某某在徐州市送货。当晚20时许,陈某某驾驶苏H1****依维柯面包车停在中国石化北京路铜山新区第二加油站时,被告人汪某某乘陈某某下车之机,将陈某某放在车主驾与副驾之间框里的32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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