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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二组。因盗窃违法行为于2016年6月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违法行为于2018年3月28日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7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因吸毒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从其租住的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宾馆出来,步行至经济园附近,发现熊某某停放在货场西巷18号自家门口的奔驰轿车(车牌鄂******)未锁,汪某某拉开轿车门,盗走轿车扶手箱中现金6100元。汪某某所窃现金已挥霍。

    2、2020年6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汉大道零度网吧上网后出来,汪某某路经深圳路由南新七巷进入城西市场,发现刘某某停放在该处停车场的奔驰GLE越野轿车车门未锁,汪某某打开该车后备箱,拿走后备箱中一文件袋装的两条黄鹤楼牌1916香烟,当日7时许汪某某将盗得的一条半香烟(15包)卖至枝江市人民医院对面“***超市”获款1200元。汪某某将剩余香烟及销赃获款挥霍。经有关部门鉴定汪某某所盗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6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明细、有关人员身份信息、枝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3.受害人熊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5.关于黄鹤楼牌香烟(硬1916)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频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7.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立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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