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汪某某在丰县**镇**工地,多次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工地上的方管、三角铁、彩瓦等围挡制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6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价格认定和检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娟
检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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