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91********,汉族,中专文化,南京**乐园设备技术员,住江苏省句容市**镇**路**号**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汪某某的辩护人王金胜、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汪某某以经营网站聘请客服需要办理银行卡收款、发放工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办理江苏银行卡、电话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后汪某某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自己手机登录刘某某的江苏银行手机银行申请网络贷款。2018年10月22日汪某某操作手机银行成功申请金e融网贷业务,当日银行放贷人民币90500元钱至刘某某该江苏银行卡(借款期限一年,到期需还款人民币97966.53元),后汪某某将该人民币90500元钱转走。至案发前,汪某某还款共计人民币3589.42元。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汪某某以开公司需要资金流转、发放工资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号,并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自己手机登录刘某某的工商银行手机银行成功申请融e借网贷业务,当日银行放贷人民币35000元钱至刘某某该工商银行卡(借款期限二年,到期需还款人民币37560.47元),后汪某某将该人民币35000元钱转走。至案发前,汪某某还款共计人民币3390元。
2019年9月2日,被害人刘某某报警。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汪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雅晴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被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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