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身份证号码3207241985********,汉族,中专文化,系江苏省灌南县**有限公司电焊工,住江苏省灌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室南京**公寓,趁被害人矫某某不备,窃得被害人矫某某放在公寓床铺上的苹果牌iPhone XR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150元。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已退缴人民币3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矫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迟 晨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38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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