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澧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昆山市**镇**小区**号**号房间,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的一根金项链(含吊坠)、零食等物,价值人民币12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项链(照片)
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接受调取证据清单等;
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7.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9.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7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勇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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