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8221969********,汉族,初中,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住安徽省桐城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县**镇**村**组)。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汪某某利用受雇在被害人孙某某家做保姆的机会,将孙某某家中的金手链、羽绒服等一些物品盗走。经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266.84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理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住安徽省桐城市**小区**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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