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1994年因盗窃罪和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汪某某下班途经仁怀市212国道鲁班至五马方向余家坳口下站口桥下时,发现被害人母某某停放在该匝道旁的一辆绿佳牌电瓶两轮摩托车,遂产生将摩托车盗走据为己有的念头。当晚20时许,汪某某用铁钉将摩托车锁孔撬坏使摩托车通电后,将摩托车推到自己家中堂屋藏匿。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扣押后发还被害人母某某。经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汪某某盗窃的绿佳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价值2598元。
另查明,被害人报警后,汪某某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谅解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一致性证书、收款收据、谅解书、证明、抓获经过、凡进必查等;2.被害人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黄某某、雷某某、周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或减轻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汪某某具有刑事处罚前科、被盗财物追回发还被害人获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酌定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燕
检察官助理 陈梅
2021年01月07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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