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4********,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捕,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晚,被告人汪某某在凯里市新百汇网咖网吧上网至次日凌晨4时许睡着,23日12时35分许,汪某某睡醒后发现网吧内左边座椅上有一黑色包,乘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姚某某的该包盗走。随后汪某某翻看所盗包内有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因无法启动,汪某某将所盗的包和笔记本电脑一同扔入凯里市金泉湖广场对面的垃圾箱。2020年6月24日18时30分许,民警在凯里市炉山镇新堡村将汪某某抓获。经凯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江
检察官助理:李燕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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