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拐卖妇女罪,于1996年3月30日被原四川省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汪某某先后三次在重庆市万州区城区内实施盗窃,共盗取衣裤3件、手机2部。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的一天8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万州区王牌路82号附19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石柱土特产店,趁店内无人注意,将张某某放置于柜台上的一部ViVoX7手机盗走,后销赃获利70元。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
2、2019年8月11日2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万州区鸡公岭小学旁被害人熊某某的烟摊处,趁熊某某不备,将其放置于凳子上的一部OPPOA57t手机盗走,后销赃获利150元。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
3、2019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万州区孙家书房路16号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CY古缇”服装店,趁店内工作人员不注意,将店内的1件CY古缇A.N瑞英粉羊羔毛外套、1条CY古缇Z.X哈伦裤、1件CY古缇A.N毛衣盗走,后销赃获利约100元。经鉴定,被盗外套价值人民币1470元,被盗哈伦裤价值人民币470元,被盗毛衣价值人民币420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汪某某在万州区天城镇陈家3组96号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手机盒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万州价鉴字[2019]345号﹞;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双鹏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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