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受车主竺某某雇佣,按照竺某某的安排驾驶浙EE****水泥罐装车从长兴县**水泥厂装载散装水泥,密封后运输至长兴县**镇**村**整治工程工地。在交付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某利用工地不按水泥实际过磅交货的漏洞,采取秘密手段共计窃取罐装车内型号为PO42.5级散装水泥35吨,销赃货款10500元。
另查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长兴县**水泥厂PO42.5级散装水泥每吨价格为415元-495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在侦查机关退赔赃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水泥运输车发货单、水泥价格情况、申请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王某某、竺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华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