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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序,住安徽省广德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受车主竺某某雇佣,按照竺某某的安排驾驶浙EE****水泥罐装车从长兴县**水泥厂装载散装水泥,密封后运输至长兴县**镇**村**整治工程工地。在交付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某利用工地不按水泥实际过磅交货的漏洞,采取秘密手段共计窃取罐装车内型号为PO42.5级散装水泥35吨,销赃货款10500元。

另查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长兴县**水泥厂PO42.5级散装水泥每吨价格为415元-495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在侦查机关退赔赃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水泥运输车发货单、水泥价格情况、申请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王某某、竺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华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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