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租住于巴中市巴州区**道**廉租房**单元**室。2014年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汪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广场,翻窗进入张某某经营的“**”火锅店,在店内盗走人民币3739元(以下币种相同)、2瓶泸州老窖1573白酒、2瓶五粮液白酒。经鉴定,被盗的2瓶泸州老窖1573白酒价值166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5399元。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某某翻窗进入巴中市巴州区**小区**茶府,盗走店内50元现金、5包红韵香烟、7包软大盒中华香烟、8包硬中华香烟、2包钓鱼台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727.58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777.58元。
3.2019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汪某某翻窗进入巴州区**道**小区**栋**单元**号夏某某的住宅,盗走2瓶国窖1573白酒、1瓶飞天茅台白酒、2瓶五粮特曲白酒。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2910元。侦查中,被盗的2瓶五粮特曲白酒已发还夏某某。
4.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翻窗进入巴中市巴州区**酒店对面“**”火锅店,盗走1瓶泸州老窖1573、1瓶五粮液白酒、2包软中华香烟、6条红韵香烟。经鉴定,被盗的烟酒价值4996.6元。
5.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中学附近,翻窗进入苟某某经营的“**茶社”,盗走2条软中华牌香烟、5条硬中华牌香烟、3条娇子牌(宽窄如意)香烟、2条娇子牌(宽窄好远)香烟、3条南京雨花石牌香烟、4条娇子牌龙韵香烟、1条天子牌细支香烟、4条娇子牌龙涎香香烟、3条软云烟牌香烟、1条软玉溪牌香烟、2条天子粗香烟、1条娇子牌(五粮浓香中支)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0607.66元。
6.2019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翻窗进入巴中市巴州区**“**”茶楼,盗走600元现金、4包软云牌香烟、1包软中华牌香烟、4包硬中华牌香烟、4包荷花牌(细支)香烟、4包软玉溪牌香烟、5包黄鹤楼牌细支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19.78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119.78元。
7.2019年5月12日和同月27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街心花园附近,分两次翻窗进入肖某某经营的 “**”茶楼,共盗走2000元现金,4包中华牌软盒香烟、1条宽窄牌香烟(细支)、1条中华牌硬盒香烟、2条软云牌香烟、2条软玉溪牌香烟、2条天子牌细支(千里江山)香烟、1条中华牌硬盒香烟、2条软云牌香烟、2条软玉溪牌香烟、2条天子牌细支(千里江山)香烟、7包宽窄好运牌细支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063.3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6063.3元。
8.2019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翻窗进入巴中市巴州区**街**号“**”酒店,在酒店三楼茶楼盗走1400元现金、7包中华牌软盒香烟、5包中华牌硬盒香烟、7包紫金黄鹤楼牌香烟、7包软云牌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743.59元,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143.59元。
9.2019年5月21日凌晨, 被告人汪某某翻窗进入巴中市巴州区**小区**栋**楼**号张某甲的住宅,在客厅沙发上盗走张某甲背包里的8000元现金。
10.2019年6月11日晚,被告人汪某某翻窗进入巴中市巴州区**街**号“**”酒店,在酒店二楼盗走3包硬中华香烟、2瓶飞天茅台牌白酒和2瓶泸州老窖1573牌白酒。经鉴定,被盗烟酒价值4274.48元。
11.2019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底楼,翻窗进入李某某经营的 “**”火锅店,在店内盗走1400元现金。之后,汪某某进入到“**”火锅店旁易某某经营的**茶府,在茶楼内盗走1包中华牌硬盒香烟、4包中华牌软盒香烟、1包大重九牌软盒香烟、3包软云牌(软珍品)香烟、7包软玉溪牌香烟、1包贵烟(跨越)。其后,汪某某进入到**茶府旁的“**”门市,在门市内盗走5包宽窄牌(好宽)香烟、4包云烟牌(软珍品)香烟、9包中华牌软盒香烟、8包中华牌硬盒香烟、8包宽窄牌香烟(川贝枇杷爆珠)。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659.23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3059.23元。
12. 2019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街,翻窗进入李某甲经营的 “**”餐馆,在餐馆内盗走476元现金。
13. 2019年6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街**号,翻窗进入王某某经营的海鲜生门市,在门市内盗走395元现金、2瓶泸州老窖牌白酒、2瓶五粮液牌白酒。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332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3715元。
14.2019年7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到巴中市巴州区**“**”餐馆, 翻窗入室,盗走罗某某的9瓶泸州老窖1573牌白酒。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7470元。
15.2019 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汪某某翻窗进入巴中市巴州区**“**”火锅店,在店内盗走2000元现金。
16.2019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到巴中市巴州区江南二环路,翻窗进入刘某某经营的**火锅店,在店内盗走3瓶贵州五星牌白酒,1瓶贵州华盛名酒牌白酒。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1400元。侦查中,被盗的4瓶白酒已发还刘某某。
17.201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汪某某到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翻窗进入马某某的住宅,在主卧室衣柜内盗走20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进货凭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罗某甲、黄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罗某某、苟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为84412.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英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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