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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汪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村**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多次在本市鼓楼区金陵小区附近水果店实施盗窃,盗窃现金人民币共计200余元及水果等财物若干,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进入本市**村**号被害人朱某某的“**”水果店,盗窃朱某某存放于店内的人民币现金200余元(以下币种均相同)。

2.2020年1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汪某某至**小区**农贸市场,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存放水果的货棚,盗窃若干水果。

3.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汪某某进入本市鼓楼区**村**号**室被害人孟某某的“**果园”店准备盗窃时,被店主发现并逃离。

4.2020年3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进入至本市**村**号**室被害人孟某某的“**果园”店内,盗窃现金几十元和水果若干。

5.2020年3月23日晚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进入本市鼓楼区**村**号**室被害人孟某某的“**果园”店内,在盗窃现金5元、中华香烟一盒和水果若干时,被孟某某发现并报警,随后被群众抓获。当日,民警至现场后将汪某某带回派出所,在其随身物品中扣押赃物5元及中华香烟一盒并发还被害人孟某某。

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刑事摄影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工作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骏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71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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