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汪某某申请了一个陌陌号,昵称为“妞妞”,性别显示为女性。2018年3月6日,被害人计某某主动添加了被告人汪某某的陌陌号,之后双方互加了微信。2018年3月6日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多次以买东西、修手机、还信用卡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计某某转账,之后被告人汪某某直接将被害人计某某的微信拉黑。经统计,被害人计某某向被告人汪某某转账24次共计71720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三角塘社区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被告人汪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扬
检察官助理:熊睿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有关涉案款物(手机1 部、银行卡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