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汪某某,曾用名汪建红,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因盗窃,于2017年7月被安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刑满释放后无经济来源,多次在安乡县辖区内盗窃作案,共盗窃财物价值1830元。
1.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窜至**镇**广场附近“饭**”餐馆,采取拉开挂锁的手段,在该餐馆后面大棚内盗窃一条鱼和一只鸡,价值105元;
2.同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再次窜至“饭**”餐馆,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在该餐馆的大厅内盗窃黄鳝3斤8两、青蛙10只、白酒两瓶,价值320元。
3.被告人汪某某于2020年4月上旬窜至安乡县下渔口镇菜市场,采取翻墙的方式盗窃了菜市场一卖鸡居民家两只黑母鸡,价值200元;
4.同年4月16日,被告人汪某某又窜至安乡县下渔口镇菜市场,盗走一卖鱼商家鱼池里的两条麻鲢,价值80元;
5.同年6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安乡县下渔口镇溶湖路闲逛,看到有一户人家家门口停着一辆山地自行车,且该自行车没有上锁,汪某某便盗走自行车,在下渔口镇万余洲村二组一村民家销赃未果后,将偷来的自行车丢弃在该村民家门口。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125元。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某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叶某某、邱东生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金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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