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66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67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曾因吸毒,于2013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行政拘留15天及强制戒毒两年。曾因盗窃,于2016年9月8日、2016年10月5日、2017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行政拘留。曾因盗窃于2016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八个月,2017年6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8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20年4月1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8日3时55分许,被告人汪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区***号门口,秘密窃取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的电池一个。经鉴定,该电池价值人民币490元。
2018年4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与“赵某某”、“湖南佬”、“张老头”(后三人身份均未查明)来到宝安区***街道**工业区**栋**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上的电池。该电池无法鉴定价值。当日6时许,汪某某与“赵某某”、“湖南佬”、“张老头”一同将涉案电池销赃。
2020年6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大厦门口,秘密窃取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上的电池。 经鉴定,该电池价值人民币390元。
2020年8月1日5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宝安区**区**路***商务楼一楼**物流门口,秘密窃取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电池一个。经鉴定,该电池价值人民币540元。
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3日在深圳市宝安区**广场抓获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剑桥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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