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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5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镇远县**村**组。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汪某某开始利用**市网吧内的电脑,将木马病毒转发到QQ群里,盗取他人“绝地求生”游戏的账号和密码。2019年9月份,汪某某将木马病毒软件卖给“遗憾”、“KK”(二人均另案处理),该二人使用木马病毒软件盗取“绝地求生”游戏的账号和密码。后汪某某在本市**镇**村**网吧的电脑中从“遗憾”和“KK”盗取的“绝地求生”游戏的账号和密码中抽取部分账号贩卖给他人牟取利益。经查,汪某某等人共盗取“绝地求生”账号和密码约269组,其中包括被害人王某某、员某某、段某某、刘某某的“绝地求生”账号和密码,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约70台,造成经济损失约26362元。

2019年11月1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镇**沐足门口抓获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王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十一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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