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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等3人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76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乡**村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学宿舍。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陈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关于诈骗犯罪

2018年3月,被害人童某某找到陈某某,欲借款3.5万元,陈某某将童某某介绍至自己就职的公司,陈某某经请示汪某某,汪某某决定收取1.5万元的费用,让被害人童某某签订5万元借款合同,实际到手3.5万元现金。2018年4月,陈某某得知童某某还款压力大,建议童某某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童某某前往公司与汪某某面谈抵押借贷事宜,汪某某许诺可放款60万元。2018年4月17日,汪某某使用40万元自有资金将童某某银行欠款结清,2018年4月27日,陈某某带领童某某、资金方赵某某前往庐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童某某名下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被担保主债权数额100万元,抵押权人为资金方赵某某。当日,办理完抵押登记,童某某又被汪某某要求签订100万元的抵押借贷合同。赵某某分两次共打款100万元至童某某银行账户,童某某收到赵某某转款后,按汪某某要求转给汪某某98万元,童某某实际得到2万元,汪某某与童某某约定按照60万元来偿还本息,并要求童某某签订空白的房屋出租合同等确保童某某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即汪某某、陈某某在办理童某某贷款业务中通过签订虚高的借款抵押合同、并制造与借条相对应的虚假银行流水、签空白合同、随意收取服务费、保证金等骗取童某某14.5万元,汪某某给陈某某提成6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汪某某家人已退赔15万元,协助童某某将抵押权解除,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8年6月,被害人苏某某为还丁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的欠款,经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至汪某某处。汪某某与苏某某约定借款110万元,并制造与借条、收条相对应的银行流水,在苏某某收到110万元借款后,汪某某要求苏某某立即POS取现金33.0949万元给汪某某,作为服务费、管理费、砍头息、中介费、保证金等,苏某某实际到手73.9051万元。还清房屋贷款后苏某某跟汪某某、业务员王某某、资金方何某某一起到包河区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汪某某要求苏某某跟何某某签订180万元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后何某某给苏某某放款180万元,同时汪某某用苏某某的银行卡给自己转回了175.8万元,苏某某自己得到4.2万元,走完银行流水后,汪某某又要求苏某某跟何某某再签订一份110万元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苏某某按期付款、缴纳相关费用就执行该合同,否则即执行180万的合同。汪某某、王某某在办理苏某某贷款业务通过签订虚假借款抵押合同、肆意收取服务费等方式骗取苏某某共计28.8949万,汪某某给王某某1.1万元作为介绍业务的报酬。

另查明,案发后汪某某家人已退赔苏某某损失,协助苏某某解除抵押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关于非法拘禁罪

2017年6月9日上午,方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以被害人钱某某未偿还债务为由将其叫至合肥市庐阳区北一环**广场**栋**室的某某财务公司。在公司内,方某某伙同汪某某、陈某某等人要求钱某某重写欠条,因钱某某不同意,被告人方某某、汪某某、陈某某阻止其离开某某财务公司。至同日下午傍晚,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汪某某、陈某某将钱某某带至钱某某位于合肥市某某新村的家中,和钱某某父亲商讨还钱适宜,未果后将钱某某带至合肥市元一名城某茶楼和合肥市某足浴店进行看管。至6月10日上午,将钱某某带至某某财务公司。直到傍晚时,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汪某某和陈某某再次带钱某某到某某新村,在钱某某父亲答应分期偿还债务并书写担保书后,将钱某某留在家中后离开。

三、关于开设赌场罪

2017年3月,方某某、武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汪某某租用合肥市瑶海区**路**苑**栋**室开设赌场,招揽他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牟利。该赌场开设近一个月,共“抽取水钱”一万余元。

2018年8月8日公安机关将汪某某、陈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抵押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童某某、苏某某、钱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何某某证人证言;孔某某、李某某、方某某、钱某某、姚某某、方某某、史某某、方某某、孟某某、钱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方某某、武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收条,并制造与借条相对应的虚假银行流水的“套路贷”手段,先后两次以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共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43.3949万元,陈某某为他人诈骗犯罪介绍被害人,并提供帮助,骗取被害人14.5万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某、陈某某二人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中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按照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分别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伏金玉

检察官助理  刘璐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汪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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