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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等7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7〕23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梯乡**村**组,现租住株洲市石峰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言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石峰区**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曾用名易虎,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石峰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石峰区**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北省房县人,户籍地湖北省房县**乡**村**组,现租住株洲市茶陵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3********,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系株洲市**公司职员,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邮寄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90********,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系株洲**公司职员,湖南省株洲县人,户籍地株洲县**乡**村**组**号,现住株洲市石峰区**小区**栋**。因涉嫌非法邮寄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等6人和被告人言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分别于2016年11月29日和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并案审查,并于受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和3月17日两次将本案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2月7日和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还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言某某、唐某某、易某某、吴某甲、汪某某、吴某乙、谭某某以及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成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配件的网络,通过淘宝等工具网上接单然后通过快递物流发货,将枪支配件贩卖给长沙县开慧乡的刘某建(另案处理)以及全国各地的买家。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唐某某在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从老家来到株洲市石峰区**村**组其租用的厂房,明知李某某购置了油压机、拉丝机、气泵等工具制造枪支配件,仍在其厂房工作为其加工制造枪管,并在李某某的安排下找被告人吴某乙通过物流将成品枪管给买家发货。2016年8月19日,公安民警对该厂房进行搜查,查获各类疑似枪支配件5784件,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抽样鉴定:上述物品认定为枪支零部件(非军用)。

2、被告人吴某乙系株洲市**公司的快递员。其明知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托运的物品系枪支配件,在李某某许诺额外给予报酬后,违规接单并将枪支配件通过物流发送至长沙县及全国各地买家,共计100余件。2016年8月1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吴某乙工作的快递公司进行搜查,查获邮寄枪支配件的原始快递单据共计148张,并在株洲市**快递分理部截获发出的疑似枪支配件40件,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抽样鉴定:上述物品认定为枪支零部件(非军用)。

3、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言某某开始在网上贩卖仿制气枪及配件,并找到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为枪管供货商,找到被告人易某某加工制造“扳机”等枪支配件,在广东东莞找到网名为“小草”的人为枪声供应商,并发展了被告人吴某甲、汪某某为下线代理商,先后贩卖各类枪支零部件共计1000余件。

4、被告人易某某于2014年以来在株洲市田心区**机床加工厂,个体经营加工机械零部件业务。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言某某找到被告人易某某加工制造“扳机”等枪支配件,在许诺给予好处后,被告人易某某明知系枪支配件仍予以生产加工。2016年8月19日,公安民警在株洲市云田乡***厂房进行搜查:查获各类疑似枪支配件663件,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抽样鉴定:上述物品中有536件认定为枪支零部件(非军用)。

5、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甲成为被告人言某某的代理商,利用淘宝网店接单将枪支配件销给长沙县**乡的刘某建(另案处理)以及全国各地买家,从中赚取差价。2016年8月19日,公安民警对株洲市茶陵县**街道**村吴某甲住宅进行搜查:查获各类疑似枪支配件1012件,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抽样鉴定:上述物品全部认定为枪支零部件(非军用)。

6、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汪某某成为被告人言某某的代理商,通过QQ等通讯工具在网上接单,然后找被告人言某某发货销售枪支配件从中赚取差价。2016年8月19日,公安民警对在株洲市石峰区被告人汪某某住宅进行搜查:查获枪型物一把以及疑似枪支零配件353件、快递单211张。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枪型物认定为枪支,上述疑似枪支配件认定为枪支零部件(非军用)。

7、被告人谭某某系株洲市茶陵县“**快递”的店主。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甲找到被告人谭某某托运枪支配件并许诺高额报酬,被告人谭某某明知其邮寄的快递系枪支配件,仍违规接单并将枪支配件发往全国各地,共计100余件。2016年8月19日,公安民警对株洲市茶陵县被告人谭某某所在的**快递进行搜查,查获邮寄枪支配件的原始快递单158张。

2016年8月1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唐某某、汪某某、吴某乙、谭某某、易某某、吴某甲、倪某某抓获;2016年12月2日将被告人言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快递单据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言某某、吴某甲、汪某某、易某某、谭某某、吴某乙非法制造、买卖、邮寄非军用成套枪支散件,其中被告人唐某某、言某某、吴某甲、汪某某、易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易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言某某、吴某甲、汪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邮寄枪支罪追究被告人谭某某、吴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飞

2017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等人现均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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