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嘉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定西市安定区*****职工。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家属院*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9日至10月9日、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9日、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16日,被害人王某某从被告人汪某某处借款500万元,汪某某让其书写了一份借郭某某500万元的借条,担保人为王某某,当天汪某某让被告人郭某某将480万元转给王某某,20万元作为利息提前扣除。2016年4月13日王某某通过其父亲王某某信用社账户向郭某某转账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系偿还2016年2月16日借款。汪某某未向王某某归还借款时书写的借条,并于2017年6月13日指使被告人郭某某拿着该借条将王某某起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再次偿还500万元借款,法院于同年10月17日判决驳回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2.2015年8月17日,被害人王某某从被告人汪某某处借款400万元,汪某某让其书写了一份400万元的借条,同日汪某某向王某某转账380万元,20万元作为利息提前扣除。同年11月28日王某某通过弟媳王某某信用社账户向马某某转账1650万元,其中400万元系偿还2015年8月17日借款。被告人汪某某在王某某已还清该笔借款的情况下,拒不归还借条,并于2017年9月15日拿着该借条将王某某、王某某起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偿还400万元借款本金及300万元利息,共计700万元。2017年11月3日汪某某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法院作出查封、扣押王某某、王某某名下不超过700万元的房产及冻结部分银行存款的裁定。
3.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害人王某某从被告人汪某某处多次借款,通过王某某、王某某等人及其名下定西**商贸有限公司多次向汪某某还款。2017年11月6日,汪某某用部分借据及全部流水将王某某起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偿还2015年3月2日至2017年5月4日期间的借款本金5543.4万元及利息761.1万元,共计6304.5万元。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汪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王某某欠其本息6304.5万元变更为王某某、王某某欠其本金2329.8万元,利息832.044万元,共计3161.844万元。2018年5月8日法院判决王某某、王某某偿还汪某某借款483万元。汪某某不服该判决于2018年5月21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让王某某偿还本金1900万元,利息1100万元,共计3000万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2018年11月10日,汪某某再次变更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某偿还截止2017年5月4日的借款本息2446.5万元及上述款项截止2018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887.264万元,因其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4.2015年8月6日,被害人刘某以安定区某某商场三楼14间商铺作为抵押物向被告人汪某某借款1500万元,汪某某让刘某将该14间商铺的房产证办理在其名下,并写了欠其3000万元的借条和借款协议。2015 年8月7日,刘某实际收到汪某某转账1500万元。2015年11月30日,刘某向汪某某借款1000万元,实际收到890万元。2016年1月14日,刘某向汪某某借款50万元。刘某共向汪某某借款2440万元,还款2386 余万元。后汪某某伪造了“刘某委托汪某某将1500万元借款转到被委托人王某某卡上”的委托书,虚假银行流水,以刘某尚欠其本息等4680万元为由,于2018年6月21日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法院作出查封、冻结刘某名下不超过4680万元存款及部分财产的裁定。2018年11月10日,汪某某再次起诉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30万元及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因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院遂将此案移交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
5.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汪某某和翟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四人多次密谋后,在郭某、翟某某、郭某某等人的协助下,通过虚走银行流水、制作没有经济事实的借款协议、虚增债权等方法,捏造了翟某某和汪某某之间2570万元的债务本金,之后将上述资料提交法院,通过翟某某等人状告汪某某的方式,企图通过法院诉讼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且导致法院作出将刘某向汪某某借款时所抵押的某某商场三楼的14间商铺折价抵偿捏造的2570万元欠款的本息3000余万元的调解书,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移交给杨某某。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14间商铺总价值4588.206万元。
6.2014年,杨某某从被告人汪某某处借款600万元一直未偿还,后杨某某因犯罪被羁押。2016年12月19日,汪某某在其办公室以不给刘某归还向其借款时所抵押的某某商场14间商铺为要挟,逼迫刘某给其书写了替杨某某偿还845万元借款本息的承诺书。2017年1月24日,汪某某再次威胁、逼迫刘某向其书写了替杨某某偿还848.5万元借款本息的证明。
7.2017年5月4日,被害人王某某从被告人汪某某处借款600万元,汪某某让其书写了一份600万元的借据,并让王某某在一份空白授权书上签了姓名,但汪某某并未向王某某支付600万元借款。后汪某某让被告人郭某在空白授权书上填写了“王某某授权贷款人将600万元以现金或银行转账形式直接付给裴某某的账户”的内容,又伪造与裴某某转账的银行流水。2017年11月6日,汪某某以借据、授权委托书、银行流水等证据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归还600万元借款,企图通过法院诉讼诈骗王某某6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郭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汪某某、郭某属于共同犯罪,汪某某系主犯,郭某系从犯,对郭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刘某借款时所抵押的商铺为要挟,逼迫刘某给其书写替杨某某偿还借款的承诺书、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虚构债权债务,伪造授权委托书、虚走银行流水等,企图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汪某某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莹安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现取保候审。
2.诉讼卷2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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