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毕业,**,住在广东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已起诉)从被告人曹某某(已起诉)处购买诈骗平台,与曹某某建立技术对接群,通过曹某某解决部分技术问题,客户入金直接汇入曹某某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内,被告人曹某某从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内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程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小区**楼、**楼等地建立诈骗窝点,招募潘某某(已起诉)、卢某某(已起诉)、汪某某作为组长,潘某甲(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罗某某(已起诉)、刘某某(已起诉)、黄某某(已起诉)、李某甲(已起诉)、古某某(已起诉)作为业务员实施网络诈骗。2018年以来,被告人程某某获得“OM”、“SKY”、“ANDN”、“信盈”、“Foxt”APP的代理使用权和后台操作权,其中“信盈”平台是从曹某某处获得,这些平台不连接真实的货币交易平台,虚构外汇涨跌行情,后台修改数据,人为操控涨跌,对投资客户进行“风控”。
该诈骗团伙实行公司化运作,作案模式为业务员前期通过网站发帖、加入QQ金融群、跟陌生人互动聊天增进感情等方法寻找被害人,参考公司发放的话术本上的问题及回答,与被害人建立信任后,再以资金安全、收益率高进行虚假宣传,引诱被害人注册交易平台,然后建立所谓的带单微信群,把被害人拉入微信群中,在群中,程某某等人冒充的分析师,廖某某、魏某某、黎某某、汪某甲、李某甲等业务员冒充普通客户,共同对客户实施诈骗。其中,廖某某等业务员收入为每月3000元底薪加上各自骗取的客户亏损8%到15%的提成。被告人汪某某的收入为4000元底薪以及小组所有业务员业绩百分之四的提成。被告人汪某某作为一组组长,与被告人廖某某、魏某某、黎某某、汪某甲、李某甲等业务员互相配合,诈骗被害人王某某6241.04元、被害人李某乙5202元、被害人胡某某4000.94元,共计1544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 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3.同案犯李某某、黎某某、廖某某、程某某、汪某甲、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15443.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一村
检察官助理:齐晓燕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