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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150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 199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92********初中文化程度,理发师,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大**小区***单元**室。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汪某某认识被害人胡某某后,虚构自己未婚单身,在合肥创业基地工作,骗取胡某某的信任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于2018年6月至12月间,以公司资金周转等虚构事实,多次从胡某某处借款。

1、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害人胡某某通过直接转账和从招商银行闪电贷、微粒贷等多家网贷公司办理贷款的方式,从其尾号****招商银行卡和尾号****安徽农金账户向被告人汪某某的尾号****建设银行卡转款累计479936元,   

2、被告人汪某某让被害人胡某某办一张尾号为****的建设银行卡(该卡胡某某于2019年1月重新补办,尾号为****)给其使用,2018年10月17日至12月20日,胡某某通过从美团生活费贷款、宜信普惠等网贷公司办理贷款的方式,通过其尾号****招商银行卡和尾号****工商银行卡向该卡转款累计212540元。

3、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害人胡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人汪某某的支付宝、微信累计转款37500元和500元。

4、被告人汪某某让被害人胡某某先后办理交通银行(尾号****)、华夏银行(尾号****)、民生银行(尾号****)、招商银行(尾号****)、平安银行(尾号****)五家银行信用卡,五张信用卡均为汪某某使用。2018年9月到2019年2月,胡某某累计还款243851.95元。

期间汪某某用尾号****建设银行卡归还325701元;用支付宝、微信分别归还37880元和11950元;用在汪某某处使用的胡某某尾号****建设银行卡归还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未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辨解、辨认笔录;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和提供的电话录音光盘; 3.证人吴某、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户籍信息和查询证明、归案经过、汪某某和胡某某的微信记录截图、汪某某的借条、汪某某尾号****建设银行卡交易流水光盘和支付宝流水光盘、胡某某尾号****招商银行卡、五张信用卡和尾号****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5、汪某某手机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累计骗取被害人财物593796.9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平

2019年11月28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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