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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09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桐庐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汪某某欲利用疫情期间口罩紧缺的情况通过朋友圈销售口罩获利,在前期多次联系上家交易未果,无法获得口罩货源后,同年2月14日,被告人汪某某虚构自己有口罩,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谎称可以很快发货并伪造与上家的交易截图、聊天记录等,骗得被害人孙某某支付的口罩款49500元并用于个人赌博及其他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慧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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