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号楼**号。因吸毒,于2017年3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7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拘留六日,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汪某某谎称已于2007年被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征收的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永兴村三段的土地是其所有,可租赁给被害人张某某用于经营驾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支付租金人民币4万元,后又以平整地面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汪某某除将部分款项用于平整永兴村三段土地外,余款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汪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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