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12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居委会**组**号,住铜陵市郊区**镇**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铜陵市**公司二、三期项目中皮带廊80米红线内征地拆迁,被告人汪某某的房屋(其中楼房面积345.56平米,砖混平房面积47.04平米,另有披屋、厕所等附属物面积计40.14平米)在该项目80米红线内,应予全部拆迁。被告人汪某某领取了全部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8763.48元后,并未按要求全部拆除,而是保留面积49.11平米的房屋留给其父母居住。2009年6月,铜陵市郊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被告人汪某某未拆除的面积49.11平米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汪某某明知该房屋已于2002年被征迁并已领取全部补偿款,仍和郊区政府签订****铁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一套89.7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61496元的回迁房、拆迁补偿费10080元,其中,置换面积为60平方米,申购面积29.72平方米。被告人汪某某2010年12月21日补交房款人民币30042元,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131454元。被告人汪某某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和2020年6月20日向铜陵市郊区纪委退款人民币11626.62元和人民币119827.38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汪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
2.铜陵市郊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出具关于****铁路汪某某户征迁所得利益的说明;****铁路项目民主安置点安置房购房结算表等;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政府安置房,非法获利1314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冬生
检察官助理:钱艳娟
2020年 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铜陵市郊区**镇**园**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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