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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诈骗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62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3日、9月6日、11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7月5日、9月20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8月5日、10月18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3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供职于湖南**律师事务所,负责**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以下简称“**怀化分行”)的催收业务。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颜某某人民币共计72830元。具体如下:

1、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得知被害人李某某在**怀化分行的贷款已逾期,便通过微信和电话方式联系到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汪某某夸大自己身份职责取得被害人李某某信任,然后虚构已代表**怀化分行起诉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处于核销状态无法正常还款的事实,以能代被害人缴纳逾期款项和收取诉讼费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告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22830元。

2、2017年9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和被害人颜某某通过中介公司就被害人李某某在怀化市委**栋**室房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约定由被害人颜某某偿还被害人李某某在**怀化分行的房屋贷款20万元。2017年9月30日,被害人李某某委托被告人汪某某指导被害人颜某某到**怀化分行办理贷款清偿手续。被告人汪某某借机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告知被害人颜某某,谎称是李某某指定的打款账户,被害人颜某某信以为真,便将人民币5万元转到被告人汪某某的银行卡中,其余15万元则让颜某某打入被害人李某某的银行卡中,被告人汪某某将卡中5万元于次日全部取出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

2、证人朱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提取、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二、信用卡诈骗罪

1、2017年10月1日至同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以帮被害人李某某办理银行贷款清偿需要相关证件、委托手续为由,从李处骗得其还银行贷款的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被害人李某某书写一份《授权委托书》。被告人汪某某取得上述材料后,通过ATM机取现、转账、以及POSS机刷卡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中的人民币128000元取走用于个人消费。

2、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汪某某以被害人唐某某在**怀化分行的还贷卡无自动还贷功能为由,让被害人唐某某重新办理银行卡,并承诺替被害人唐某某办理还款。被害人唐某某重新办理一张用于还贷的银行卡后,存入人民币1万元用于还贷,并按被告人汪某某要求将卡放置于怀化市鹤城区石油宾馆家属区门卫室。被告人汪某某拿到上述银行卡后谎称还贷需要银行卡密码,骗取被害人唐某某银行卡密码,于当日16时许在ATM机将卡内1万元中取出,用于个人消费。并于次日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唐某某谎称已帮其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文件清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佩

2019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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