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2000********,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贵溪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汪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求购口罩,便留言谎称其有口罩出售。被害人高某某经人介绍后,通过微信向汪某某求购口罩。被告人汪某某向易某某询问口罩事宜,易某某将口罩、营业执照、质量证明等照片发给汪某某,并告诉汪某某2月13日才能发货。被告人汪某某在自己无口罩销售的情况下,将从易某某处获取的口罩、营业执照、质量证明等照片发给被害人高某某,并谎称其2月11日就能发货。谈好价格后,高某某向汪某某订购一万个口罩,并通过微信向汪某某转账34500元。后高某某又加购2万个口罩,并要求支付宝付款。被告人汪某某因其支付宝限额无法收款,便叫易某某代为收款,并称其2月13日会向易某某购买口罩,易某某同意。2月11日,高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易某某转账54000元,随后易某某应汪某某的要求,在扣除手续费、好处费共计235元后,通过微信向汪某某转款共计44465元,并帮汪某某支付购买iPhone11 Pro Max的手机款9300元。被告人汪某某在所有款项到手后,将易某某和高某某的微信拉黑。同日,被害人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被告人汪某某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88500元。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汪某某由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回赃款88500元,被害人高某某对汪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易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桂萍

检察官助理:王明青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