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起至11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江干区**路**号被害人霍某某家中,以虚构股权投资、伪造股权证书的方式,骗取霍某某共计人民币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害人霍某某一同到闸弄口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资发放表、情况说明、股权证书;
2.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伪造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献文
检察员:朱品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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