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85********,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25日重新收案。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汪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起,被告人汪某某和李某某(已判刑)共谋以帮助他人在香港公司办理免息贷款,以“只要交部分手续费就可以贷款80万元且30年后才用归还”的名义诈骗他人钱款,随后李某某、汪某某、廖某某等人共同在本区瑞金大厦**室设立办公室,并由廖某某组建了“港澳贷聊天群”用于招揽被害人及发布相关信息,李某某、汪某某等人还准备了虚假的合同让被害人签订,以使被害人陷入存在真实贷款的错误认识。汪某某伙同李某某以此方法直接骗取被害人李某甲5000元,骗取被害人徐某某500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甲500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乙5000元。
2018年12月5日迫于被害人施加的压力,李某某和汪某某前往澳门并拍摄视频,谎称已经在办理贷款业务,并在廖某某组建的“港澳贷聊天群”里发布该视频,用于安抚被害人情绪并继续欺骗被害人,后李某某通过微信发布消息称仍需要继续缴纳“暂住证费”“包装费”,伙同汪某某骗取张某某1200元,钱某某4000元,胡某某2000元,吴某某6000元,汪某某共计诈骗金额为33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偿还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收条、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一驰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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