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687号
被告人汪**,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汪**谎称自己的工厂有角铁出售,并制作虚假的送货订单,以此取得被害人张*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张*货款63116元。现被告人所得赃款已由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汪**的供述;2、被害人张*的陈述;3、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手段、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院印)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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