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04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中区*****号**大厦***。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汪某某在重庆通过“蝙蝠APP”联系上涪陵区的被害人周某某后,通过发送大额微信余额的虚假视频,谎称一“二妹”微信中有900余万需要转账提现,帮忙提现可获取高额手续费。在取得周某某的信任后,汪某某以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万元,并返还手续费550元,被害人周某某在7月20日晚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汪某某返还了被害人周某某2000元。

2020年7月2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退清了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李涪容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2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