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129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乡**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恋爱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向某某的信任,虚构向某某女儿赴新加坡入学需要资产担保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向某某人民币119万元。
2018年9月,被告人汪某某以同样手法骗取被害人秦某某的信任,虚构生意周转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3.3万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向某某、秦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扣押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4、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人民币12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 进
检察官助理:裴圆圆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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