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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3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汪某某加入一买卖熔喷布检测仪器的微信群。4月开始,汪某某在该微信群发布卖熔喷布检测仪器的虚假消息,并通过微信聊天假装与人沟通买卖事项,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到款项后,实际只邮寄口罩,然后失联。被告人汪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莫某某、许某某共11600元。

(一)2020年5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微信群发布出售熔喷布检测仪器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莫某某的信任,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约定莫某某以5800元向汪某某购买一部熔喷布检测仪器。汪某某收到5800元后寄了两包口罩给莫某某后则失联,并将骗得的赃款用于偿还赌债及生活消费。

(二)2020年5月6日9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微信群发布出售熔喷布检测仪器的虚假信息,骗取了被害人许某某的信任。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约定许某某以5800元向汪某某购买一部熔喷布检测仪器。汪某某收到5800元后寄了两包口罩给被害人后失联,并将骗得的赃款用于偿还赌债及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莫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手机等物证,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某在疫情期间实施涉疫类诈骗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静红

                                     书记员:张弦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及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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