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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仁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汪某某在“信贷牛牛”APP上购买需要办理贷款人员的信息后,拨打电话向贷款人谎称自己是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帮忙办理贷款,后以缴纳保证金、银行流水不够等为由,骗取贷款人钱财,用于个人还贷、日常开支。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汪某某购买被害人的贷款信息后,先后以缴纳办理贷款的保证金、银行流水不够以及收取手续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某2777.39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4616元,骗取被害人李某甲899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99元,骗取被害人高某某4499元,骗取被害人苏某某23299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乙984元。案发后,汪某某近亲属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872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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