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未经武汉华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虚构华泰公司需采购服务器的事实,诱骗被害人许某某将两台“戴尔”牌 R740型服务器(价值人民币42000元)送至华泰公司楼下,被告人汪某某从送货人员手中将上述服务器骗到手中并分拆出售给其自行寻找的其他客户,将所获赃款据为己有。后因被害人许某某再三催促,被告人汪某某又向被害人许某某谎称华泰公司所采购的服务器最终是卖给武汉市光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光速公司),并采用PS的方式,伪造光速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以光速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许某某签订了虚假销售合同,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的信任,直至被害人许某某与光速公司联系后发现被骗。

被告人汪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许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归案、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聊天记录、销售合同、收条及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材料;4.武汉市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蕊

检察官助理 陈智广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