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江西省婺源县**路**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江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有限公司”,利用从施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处承租的盗版MetaTrader4软件,模拟国内正规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吸引客户投资,并利用盗版MetaTrader4软件管理端可以修改订单的功能,将客户所投入的资金非法占为已有,骗得钱款人民币2347337.75元(币种,下同),其中骗取被害人袁某某钱款515600元。被告人汪某某于2012年3月至同年10月,在担任该公司经理期间,参与诈骗钱款1198706.46元,其中参与骗取被害人袁某某钱款198000元,非法获利5万元。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汪某某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并退出赃款5万元。同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汪某某所退赃款发还被害人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汪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证专项报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天佺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婺源县**路**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90703****。
2.卷宗壹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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