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诈骗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0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荥阳市******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汪某某为还个人账务,虚构其父亲看病做截肢手术需要巨额费用,以借钱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某19983元,现赃款已被挥霍。

2019年5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汪某某为还个人账务,虚构其父亲看病做截肢手术需要巨额费用,以借钱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田某某24800元钱,现赃款已被挥霍。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汪某某假借能帮被害人陶某某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陶某某3250元,现赃款已被挥霍。

综上,被告人汪某某诈骗数额共计48033元。

被告人汪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