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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诉〔2016〕00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路**栋**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5年9月8日、11月2日退回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补充侦查,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5年10月8日、1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8日下午,吸毒人员黄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汪某某向其购买毒品。被告人汪某某遂在宿州市二中广场南门东巷子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5克毒品海洛因卖给黄某某。

2015年4月20日下午17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汪某某向其购买毒品。被告人汪某某遂在宿州市**路**医院门前以200元价格将约0.5克毒品海洛因卖给黄某某。

2015年4月1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吸毒人员薛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汪某某向其购买毒品。被告人汪某某遂在宿州市二中南门附近以200元价格将约0.3克毒品冰毒卖给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毒品疑似物称重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多次出售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玉宏

检察员:胡宁生

2015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及补查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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