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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贩卖毒品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034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集体户。2019年10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各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汪某某向周某某(已判决)贩卖毒品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1日13时许,周某某使用“周记”微信账号向被告人汪某某转账1000元购买冰毒,后汪某某微信转账700元至微信名为“大飞”的男子购买约重0.4克冰毒交于周某某,获利300元。

2、2019年9月14日12时许,周某某使用“周记”微信账号向被告人汪某某转账1000元购买冰毒,后汪某某微信转账700元至微信名为“大飞”的男子购买约重0.4克冰毒交于周某某,获利300元。

3、2019年9月19日14时许,周某某使用“周记”微信账号向被告人汪某某转账1000元购买冰毒,后汪某某微信转账700元至微信名为“大飞”的男子购买约重0.4克冰毒交于周某某,获利300元。

4、2019年9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使用“西域香妃汪”微信账号转账1000元至微信名为“大飞”的男子购买约重0.4克冰毒后,周某某使用“周记”微信账号向汪某某转账1200元购买了该冰毒,汪获利200元。

5、2019年10月1日凌晨0时41分,周某某微信转账1200元给被告人汪某某购买冰毒,汪某某微信转账900元至微信名为“大飞”的男子购买0.4克冰毒交于周某某,获利300元,并与周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大富宾馆共同吸食毒品。

6、2019年10月4日下午3时许,周某某微信转账1200元给被告人汪某某购买冰毒,后汪某某微信转账900元至“大飞”的男子购买了0.4克冰毒,汪取得冰毒藏匿的快递柜位置和取货码信息后自行取货,并与周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大富宾馆共同吸食冰毒,汪某某从中获利300元。

7、2019年10月8日17时许,周某某使用“周记”微信账号向被告人汪某某转账700元购买冰毒,后汪某某微信转账600元至微信名为“大飞”的男子购买约重0.4克冰毒交于周某某,获利100元。

二、被告人汪某某向曹某某贩卖毒品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3日20时许,曹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至被告人汪某某购买冰毒,汪某某微信转账700元至“大飞”购买了0.4克冰毒交于曹某某,汪某某从中获利300元。

2、2019年9月14日4时许,曹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至被告人汪某某购买冰毒,汪某某微信转账800元给“大飞”购买了0.4克冰毒交于曹某某,汪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3、2019年9月20日15时许,曹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至被告人汪某某购买冰毒,汪某某微信转账700元至“大飞”购买了0.4克冰毒交于曹某某,汪某某从中获利300元。

4、2019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曹某某微信转账1200元至被告人汪某某购买冰毒。后汪某某微信转账900元至“大飞”的男子,并将从“大飞”处获得的藏匿于合肥市经开区快递柜位置和取货码信息转给曹某某,由曹某某自行前往获取0.4克毒品。汪某某获利300元。

5、2019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吸毒人员贾佳微信转账至王某某购买毒品,王微信转账至曹某某,曹微信转账1200元至被告人汪某某购买冰毒,汪某某微信转账900元至“大飞”的男子,并将冰毒藏匿的快递柜位置和取货码信息转发给曹,曹再转发给王某某,由王自取0.4克冰毒,汪某某从中获利300元。

2019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交易明细、前科查询、谅解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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